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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不是犯罪

罪之人的脱逃行为视为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和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就相当于把事实上无罪之人与犯罪分子等同起来,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四、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性精神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法的有限性;二是刑法的迫不得已性;三是刑法的宽容性。[5]从刑法谦抑的有限性来看,对于事实上无罪之人脱逃这个无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是社会危害性轻微的行为,应当做出无罪化处理;从刑法谦抑的迫不得已性来看,对于事实上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可以通过民法或者行政法的手段加以救济,刑法没有必要介入;从刑法谦抑的宽容性来看,人性的自由应当受到刑法的尊重,人性的弱点应当得到刑法的谅解,对于事实上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刑法理应给以宽容的理解。由此可见,将事实上无罪之人纳入到脱逃罪的主体范畴,无疑是对刑法谦抑精神的违背。五、法制传统(一)日本刑法关于脱逃罪的规定日本刑法第97条规定的单纯脱逃罪的主体是“已受确定判决或未受判决之在押人犯”,人犯的范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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