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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人”的角度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来构建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追求纳税人利益最大化,构筑一个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和谐互动的关系,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税收征纳关系,推动税法理论创新。其次,在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制定《税收基本法》,对纳税人权利做出统一规定,改革现行税收立法体制,防止征税权的不当扩张。最后,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行使,我国目前虽有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多是分散在《税收征管法》不同的章节和条文中,缺乏系统性规定,同时由于税法权利制度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纳税人行使权力的困难,因此只有赋予纳税人系统明确的权利制度,才能使理性“经济人”的纳税人在没有后顾之忧的前提下去追逐利益最大化。参考文献:[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14.[2]王鸿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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