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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人”的角度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契约关系,既然如此,首先,在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就一种平等的关系,而且只有保证税收的公平和纳税者应当获得的权力,纳税人基于其理性“经济人”的性质才会自愿纳税,而只要纳税人主动自愿的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的税收效率自然会提高。其次“税收的非直接返还性、非即时返还性和个体的非对等返还性必然导致公民的受税痛感,因此这种剥夺也必须建立在广泛公平的基础之上。否则,人们普遍的反抗必将导致税法实施的不能,这时税法的效率也就无从谈起。五、“经济人”假设下如何实现税法的公平与效率在前面论述中,讲到要实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原则,为此就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进行整合。首先,应建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充分发挥税法的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从广义上说,不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平等性其实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以“契约精神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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