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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探析

递服务合同中得到体现,通过查看好多快递服务合同文本,每个合同中都有关于“收件人”详细情况一款,由此我们得知该合同中,合同当事人达成了使第三人即收件人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但关于第三个要件,从快递合同的文本中很难找到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请求权的“证据”。快递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运输合同的相关理论,运输合同中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而运输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物品运送契约,为运送人对于托运人承受经运送物于自己保管之下为运送的契约。在物品运送,有虽非契约当事人而取得与托运人同一权利及义务者,收货人是也。[5]在我国,订约当事人并不是为自己设立权利,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即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6]因此,我认为,应当把快递服务合同认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3.效力(1)对第三人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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