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探析
力——收件人。根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当第三人权利产生或确定后,就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且债务人必须履行,并且第三人所取得的债权与一般债权相差无几,除请求权能、受偿权能外,第三人还有请求不履行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请求强制履行等权利。但是第三人不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发生可撤销事由时,第三人也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第三人非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所享有的权利也表现为以上这些。(2)对债权人的效力——寄件人。第一,合同的变更与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是否有权变更或撤销合同,目前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在第三人作出享受合同利益的意思表示之前,否则,则不享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作此规定;另一种是在某些情形下允许不经第三人同意而撤销或变更其权利,德国民法做此规定。第二,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承担的请求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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