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研究
密法、商标法、合同法为一体的综合保护模式,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途径①。注 释:①冯海涛.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80320/15261931.html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经历了弱保护时期、反复不定时期和开放保护时期的历史演变.参见张平,卢海鹰.“门户大开――纵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J].北京大学法学院杂志,2001(2).参考文献:[1]孙海龙,曹文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2(2).[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寿步,应明,邹忭.计算机知识产权法[M].1版.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9,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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