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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研究

的模式发展,但是,对软件的专利保护也出现了其制度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当获得专利以后,专利的维护费用非常高,而且专利局很难检索到哪些软件使用了相同的算法。其次是软件必须与机器相联系,而软件开发商为了实现其他的利益,而放弃已经取得专利权。第三是专利审查的时间比较长,这对软件行业来说极其不利的,软件的退化非常快,有些软件在还没有取得专利权时其经济效益已经没有了。这对软件开发商来说,申请专利显然没有必要。虽然,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从版权保护转移到了专利保护,但专利保护也是障碍重重。为此,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介于自身特点和经济效益,专利保护是可选的方法,但是应该修改专利法的严苛条件。第一是缩短软件的审查时间;第二是降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要求;第三是降低软件的专利维护费用;第四是降低专利的保护年限。这样,可以避免专利保护对软件的局限。建立一个以专利法为主干,以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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