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研究
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从这可看出,Trips协议对计算机软件倾向于版权保护,但是协议又反对以歧视性的态度对待专利申请,协议仍然规定只要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各国均应该没有差别的给予应该授予专利的产品。然而,在Trips协议之下,美国自state street一案中,确立了具有商业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受到了专利法的保护。各国对美国这一做法,感到非常吃惊。日本积极应对,欧盟极力反对,但在软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下,各国的反映正好说明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发展趋势。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已不限于机器,装置或者使用方法,而将企业的管理方法,投资模式等抽象性的概念运用到计算机软件中,而得到了专利的保护。现在,具有技术性和新颖性的计算机软件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专利保护,其中包括我国。因此,可以说计算机软件从版权保护模式转向了专利保护模式。四、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局限性及解决途径虽然计算机软件朝着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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