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TRIPS协议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研究

抽象的逻辑思维,相当于一个“公式”或“自然法则”,属于人类智力活动范围。这也是为什么计算机程序受版权保护而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原因。但是,使用过软件的人都知道,程序是通过一些算法,从而达到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当把计算机程序与机器相连接,运行之后,就是具有技术性特征的软件,而不仅仅是算法本身或者类似公式的智力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三、Trips协议之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方法的前景上文已经说过,《伯尔尼公约》给予了计算机软件版权法的保护,而Trips协议默认了《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因此Trips依然规定计算机软件受版权法保护。但是,Trips协议同时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行使,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从这可以看出,Trips并没有排除重要的具有技术性的计算机软件不受专利法保护。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在符合本条下述第2至第3款的前提下,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