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研究
然规律和常理的产品,而最终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也是Trips协议所涵盖的内容,一切领域的技术发明都应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另外,计算机软件具有一定的自然规律,软件的核心是算法,算法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而算法必须与计算机或者其他机器相连接才能实现其价值,从某一方面来讲,计算机软件实现了自然规律与硬件的相结合,它们产生了一种特殊的“装置”,这种特殊装置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在计算机软件具有技术性特征之后,这种技术性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特征呢?就必须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或者从方面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是一些程序和文档,程序是要在计算机上运行,在一系列指令的操作中,产生软件开发者所需要的功能,而文档是为了阐述程序中的指令而存在,是给软件开发者自己看的。而我们所说的算法就相当于语法,根据程序设计,宏指令,最终完成对整个程序的设计,算法是整个程序的灵魂。从表面上看,算法只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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