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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研究

推进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著名的案件有Gottschalk v.Benson 案和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v.SignatureFinancial Group,inc.案,这些著名的案件为美国最终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畴作了很大的贡献,当然这其中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促使美国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接着日本、欧盟也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作了相应的改变。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进程看,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在计算机软件从版权保护到专利保护的转变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的问题是必须要讨论的。(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抽象的逻辑实体,具有工具性和作品性。最开始,人们认为计算机软件就等同于算法,而算法是人类智力活动产生的结晶,就此把计算机软件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工具性特点的越来越明显,要明确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两个问题。一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专利法的目标是保护具有一定技术性特征,利用了一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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