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研究
因修改取得版权,这显然加大了软件开发的成本,阻碍了软件的发展。第三,版权法可以阻止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却阻止不了软件的使用。而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希望是阻止非法用户的使用,只有使用软件,软件的价值才会实现,也才能为开发商带来利益。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带来的问题,引起了司法,软件行业的关注。在版权法不能确保软件开发商的利益情况下,寻找其他的保护途径势在必行。为此,给予专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起源在软件的版权保护制度下,专利保护并没有被遗忘。在1958年的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颖和适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合成物,或任何上述各项新颖和使用的改进,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均可获得专利权”,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专利法并没有排除计算机软件,虽然没有排除计算机软件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法官的理解和诠释。这条规定在后来美国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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