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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考察

平的。如果将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的存在无论是否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都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力,这又和现有规定的效果是一样的。四、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不论是将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和现有规定相比都没有显著优点,相反却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维持现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继承的规定依然是目前最佳的选择。参考文献:[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98.[2]邓建华.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特殊继承法地位[J].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3]陈爱萍.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继承权[J].政法学刊,2001(8).[4]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J].现代法学,2002(3).[5]方绍坤,范李瑛,张洪波.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7:296.[6]李霞.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3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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