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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辨

为这一概念做了系统论述,该学说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放在一起使用,后《德国民法典》采用了这一论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源自民法学,当时仅在民法上具有意义,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知识框架内的一个特定概念,其准确翻译应为“法律示意(表示)行为”,学理上是狭义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定义为各部门法律行为与各类别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法律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等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释义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最早见端于《民法教程》,定义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但民法通则并未对民事行为这一概念进行立法定义。从民法通则采用的规定看来,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待定、变更、消灭各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违法、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二、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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