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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集与订立合同时双方发出要约承诺的行为类似,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投资者对股票的行为属于要约,申购成功则在投资者和发行人间成立了合同关系。二是侵权责任说,该说认为虚假陈述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强制批露义务,进而侵犯了投资人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应构成侵权行为,虚假陈述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是独立责任说,该说认为《证券法》具有独立的立法目的,它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将虚假陈述行为视为与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相并行的一种行为,而其责任属于一种法定责任,既不能单独适用侵权责任也不能适用合同责任,只能是一种独立责任。合同责任说只考虑证券发行市场中投资者与发行者的关系,没有考虑与投资者没有合同关系的中介机构等的关系;而侵权责任说又恰好忽视了客观存在的合同关系,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可能会加重投资者的负担,如要求投资者证明存在损失及损失与虚假陈述间的因果关系等,这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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