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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探究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一、政府组织形式下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和性质(一)政府组织形式下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为了满足特殊困难人群的需求,对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特殊困难人群,国家应该给予无偿的救济。因此,一般情况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成立主要由政府主办和委托其他相关企业设置管理两种方式。首先,政府出资主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此,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其是合同的直接缔约主体,又是该合同的履约主体。其依法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也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其次,政府还可以委托其他企业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要起监督作用,合同的缔约主体和履约主体则是相关企业。尽管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具体方式不同。但是,政府主体地位的不同,并没有影响到在这种形式下的合同性质。(二)政府组织形式下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目前,学界对于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尚无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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