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探究
界定。而笔者认为,政府组织形式下社区养老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服务合同。在此,合同的标的为服务。而社区老年人则按约支付相应费用。在此,需强调的是,老年人支付的费用仅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基本成本费,而非有偿的报酬,可以说是准无偿的。二、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一)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居家养老服务应适当地市场化,即由企业式的组织和民间组织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在城市的社区或是农村类似社区的地方主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必须具有法定的资质条件。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尚无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可参照我国申办养老机构的规定。我国申办养老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和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机构的场所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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