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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探究

,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其医务、护理、工作人员需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条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另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下,作为另一方主体的老年人则需具体分析。通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下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适用于两种老年人:一种是兼具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老年人;另一种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当兼具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老年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一方主体时,因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又具有支付能力。所以,该老年人既是合同的缔约主体,又是合同的当事人。若当老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仅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时,由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做出真正的意思表示,就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此情形下,社区老年人无法成为养老合同的签约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合同的签约主体则只能是老年人的亲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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