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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探究

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志愿组织形式下,志愿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居家养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志愿组织无偿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就相当于将自己的服务无偿赠与老年人,尽管所赠与的是无形的服务,仍可适用赠与合同。另外,志愿组织提供服务,老年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接受。即便老年人不能做出意思表示,也可推定其同意。因为,该合同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尽管该合同的客体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无形的服务。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告成立,亦可视为诺成行为。再次,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志愿组织作为赠与人,无偿提供服务,其行为是无偿行为。因此作为受赠人的老年人不因该合同而承担义务,所以该合同又是单务合同。综上所述,在无偿情况下,社区养老服务合同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赠与合同。参考文献:[1]张春普,闫野.机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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