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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旅游合同中适用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试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旅游合同中适用
          
                    共2页
                      作者简介:纪思源(1990-),女,汉族,江苏淮安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摘要】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纵观这部法律主要包括旅游规划、行政管理、旅游服务合同等内容,是一部综合性的单行法,更多体现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性质。旅游合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市民进行身心放松、追求高质量生活品质的产物,在旅游合同中情势变更导致违约的情形是多样的,辨明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准确适用该原则应成为研究重点。【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一、旅游服务合同——对新《旅游法》相关部分解读新《旅游法》第五章以旅游服务合同为标题,其内容是以合同法一般原则为基础结合了旅游服务合同特别之处制定的,体现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在等价有偿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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