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旅游合同中适用
外,商业风险的产生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而情势变更应当是重大的经济波动或者社会事件。与不可抗力相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突出于其不是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合同继续履行会导致履行困难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向来具有补充性,是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需要进行救济的最后选择。当事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可能对相关事由或风险进行了自由约定,情势变更则排除适用。因情势变更发生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均有变更或解除权,且不以违约论,当然也不会追究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在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处理上应注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参考:对于燃油费、公共交通费、保险费此类在法律和行政管理方面规定的已缴纳费用和已消费的旅游项目费用,不予退还;对于尚未进行的且无法继续进行的旅游项目费用、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