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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思考

统,同时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不是很高,所以在适用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坚持义务四来源说是比较合适的,这样既不至于让作为义务显得太狭窄,从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不适当地扩大作为义务,同时其标准也相对明确,在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中都比较容易把握。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从狭义上理解罪刑法定原则,这里的法律仅仅包括刑事法律。但是从法益保护的原则出发,这里的法律似乎又应该做广义的理解,我国的现行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对此处“法律”的理解应从立法上作出规定。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这类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为前提,也可以说是身份犯的一种。如银行的押运警察有保护押运钱款的义务,铁路扳道工在火车经过时有及时正确扳道的义务等。渎职类犯罪对这类义务的违反表现的最为明显。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一,该义务必须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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