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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思考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也存在二者结合的情况。我同意对于不作为不能简单地想象成是什么也没有作为,而是没有履行法所要求的义务。同时也不能绝对对立地去理解其与作为的关系,这两者不是针尖对麦芒的关系,它们不但可以以独立的形态出现,而且也可以结合和竟合的方式出现。三、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要成立不作为犯罪,首先要明确的是作为义务。这其中有三义务来源说,即法律规定的、职务业务要求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除上述三种外认为还应包括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的是四来源说。另外还有学者主张从实质的法义务的角度入手去界定作为义务,认为可以将作为义务归纳为:对危险源的支配、对于法益脆弱性的支配等。我认为,三来源说的观点明显不能全面地涵盖作为义务,这样容易缩小刑法惩罚犯罪的范围,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质的法义务来源说虽然能够很全面地去界定作为义务,但是这样的主张非常地抽象和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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