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思考
上和刑事政策上对不作为犯罪给予重视,具体的操作则让司法机关自由裁量,但这种见解容易滋生权力的滥用,同时也有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认为对其作出全面的规定更具合理性,具体完善方法如下:1.完善总则中的规定在总则中主要就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义务来源、结果回避可能性、等价性以及其与作为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一般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起到一个总纲性的作用,在规定的时候不能太具体,这样有可能会缩小刑法处罚犯罪的范围,同时也不能过于宽泛,这样容易限制公民的行为。2.完善分则中的规定由于刑法规范追求简明,故不可能在总则中做出更详细的规定,所以有必要在分则中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于真正不作为犯罪可以尽可能地作出细致的规定,但是对于真正不作为犯罪情况则大不相同,很难一一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只须在作为犯罪的规定后作出规范性的指导就可以了,或者有些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也可以不作规定。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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