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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隐名股东为例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股东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当记于登记机关。若其上的登记事项有所变更,则应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法条中可看出,股东资格需要有一定的外观判断标准,常采用的外观证据包括: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但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形,即若前者所述诸多文件登记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公司股东?此时,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也即:名册对内,登记对外。二、确认标准学界中的传统理论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可分为实质和形式要件标准。(一)实质要件标准只有确乎对公司有所出资,股东才能取得相应的股东资格,因此若发生股东资格确认之争议时,首当其冲就应考虑实质要件——即股东是否确乎向公司出资。当然,确定实质要件以认定股东资格,都不是单独能完成的工作,这过程还需要参考必要的形式要件。(二)形式要件标准毋庸置疑,股东必须向公司投资才能成为股东,但在实践中如何借助一定的表现形式去展示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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