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隐名股东为例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份,则成为实质要件中的外观形式。一般的,我们可以把外观形式分为如下三种:1.章程的签章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制定出来的,不仅阐明了出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缺位公司股东之意,而且对外也是一种身份的宣示,即公示作用。所以,只要在章程上存在签名或盖章的股东之资格即在形式上完备,否则则存在瑕疵。2.股东名册的记载如前文所列《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所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依名册主张股东应有之权利。3.工商登记中的记载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是政府工商部门,因其身份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公示性,而对权利义务相对人具有明确之效力。虽然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的确认并无直接关系,但其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之能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即规定了公司的登记事项应该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等。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来说,证明其股东身份最重要最原始的依据便是注册登记事项之中的内容。记载内容不存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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