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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的入罪

行为,提供、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传递解析答案的行为,联络考生或者家长的行为等。二、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入罪的可行性分析(一)现行刑法在这方面存在缺陷,有立法完善的空间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几个罪名间接涉及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例如,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等。这些刑法规则能够解决一些帮助、组织考试舞弊的犯罪,但对某些类型的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却无能为力。泄露国家秘密罪只能惩处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严重行为,但是,帮助考试舞弊者所确定的试题答案,并不具有权威性和充足的确定性以及准确性,其与国家秘密的性质还有所不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要求生产、销售的对象是间谍专用器材,而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中使用的高科技产品不一定是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使用窃听、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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