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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的入罪

照专用器材罪也存在同样的缺陷。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虽适用于考试舞弊行为,但惩治的主体仅限于与考试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其客观方面没有具体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把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限定于从事招收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务员、学生招录中,故意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考试和录取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和环节,此罪的立法本意是录取工作的舞弊行为,而不包括考试舞弊行为。正是因为现行《刑法》对规制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还存在缺陷,因此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的入罪还有立法完善的空间。(二)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符合社会的普遍观念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②该项立法能否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和认可,能否实际运行,必须考虑该项立法是否符合社会的普遍观念,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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