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同时其作为一项准则,要求:任何公民都要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三)平等的分类1.形式的平等、实质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它要求公民在社会生活以及活动中,在对某种资源享有权利时应当“一视同仁”。即:同种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由于形式的平等,更强调自由竞争,不考虑个体的差异性,即反对差别对待,只强调机会上的均等,所以这种的平等,往往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产生两级分化,最终出现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实质的平等,是在形式平等原理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后产生的。实质的平等指为了弥补在形式平等中对人的无差别对待而导致事实中的不平等,从而允许对人进行差别对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是指对公民间的差别不予以区分,强调获得结果的一样性。但是对于这样的平等,目前我们还很难达到。2.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绝对平等是要求用强制力实现人与人之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