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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联系在一起的概念。”[1]本文作者认为,平等,是指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一种横平状态的比较,这个比较追求过程与结果上的不偏不倚。(二)平等既是权利也是原则平等,是宪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同时也是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首先,平等是一项宪法权利。权利,既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资格,也可以理解为正当,合法的主张,或被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抽象意义的平等,在与宪法条文中的具体权利相结合后,便表现出具体性的特征。比如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劳动权、平等的选举权等等。举平等的受教育权为例,受教育权指的是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宪法规定的劳动权,选举权相区别,是此项权利的本质特质。平等性蕴含在此项宪法权利中,是本项权利的应有之意,是宪法权利的普遍特征。其次,平等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原则,是指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平等,在各项具体宪法权利中,起着指导和规范宪法权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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