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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2)沃威克·麦克奇恩在1983年出版的《国际法下的平等和歧视》专论中指出“法理面前平等”的公式化比“平等的法律保护”原则更弱,因为它只是规定人们应该得到同样对待,除非法律以其他方式作出规定。后一个原则的本质是,法律应该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人们,除非有合理的正当理由证明不这样做是可行的。[3]以上观点说明,国外学者更加关注平等权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如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实行差别对待的话,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提供正当性证明。[4]国内学者对平等权的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有:(1)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意指公民同等的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2)“权利平等作为权利享有、行驶、实现过程的基本原则,蕴含着三层含义;第一,主题的普遍性,在大致相同或相等的条件下,所有主体皆为权利主体;第二,内容的同一性,权利内容在量上的同一性,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第三,权利救济的非歧视性,在权利实现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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