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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障碍时,法律无差别的给予救济和保障。”[5]三、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也是一项文化权利。它是指对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从而进入各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设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6](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宪法体现我国宪法第19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别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三)受教育权的宪法平等保障虽然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且根据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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