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框架下法律信仰的确立
值理性,人们感受不到法内在的热情和慈爱,看不到其内在的人文关怀,崇拜之情也就无从谈起。②过度强调法的政策工具性,突出国家权力,却忽视其本源、忽视人民权利,只会拓宽法律与公民生活之间的距离。实际上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人民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三)法律制定与社会相脱节就中国现行立法状况而言,立法过程的公开性、法律规范的可行性、民众的参与程度等方面仍需要改进。新的法规的出台虽大都进行公开的社会征求工作,但依然缺少实际调查与分析,学界立法、关门造法的特点依然凸显。结果,很多法律出台后表现出极大的不适性,要么本身不可行(如某地方关于公厕管理中超过3只苍蝇即为卫生不合格的规定),要么缺少必要的匹配制度(如探望权的保障),既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又浪费立法资源。(四)法律实施成果差强人意信仰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相信法律的可救济性,它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个体能够实际的接触并运用法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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