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框架下法律信仰的确立
适宜中国、法律不具被信仰的超然品质、法律至上不等于法律信仰等方面。笔者认为,一,法律和宗教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是旧时代共同的特质,只是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和区域时情况有所差异。就中国历史而言,当一种宗教为统治者所推崇时,它的影响势必会渗透到国家制度之中。况且,在宗教之外,中国曾经产生过很多的学术礼派,他们的学说一度影响了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的运作。换句话说,在一种能够替代的新制度产生之前,在中国,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依然会持续存在并发挥作用。所以单就西方社会所谓的“整体性危机”而否认中国确立法律信仰的制度背景实为不妥。二,坚持法律不可信仰实质是否认法律的神圣性。法律和宗教都具有神圣性,追求对人的终极关怀(可能它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这种神圣性讲求稳定但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认为信仰始终如一、只存在质变、不可怀疑既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不符合历史现实。因为只有发展,只有在质疑中不断完善,一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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