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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框架下法律信仰的确立

物(制度)才能永葆生命力,法律信仰亦是如此。三,法律信仰不完全等于法律至上,强调法律权威亦无可厚非,但不能单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而断定法律不可被信仰。法律信仰是对法治的信仰,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权威只是法治的一个具体表现,而且它的实现并不总是伴随着国家强制。任何一种信仰都不单是心灵的引领,都有着自身的约束力,否则难以持续。另外,信仰不都是抽象的东西,即使它追求的世界不现实,但都会通过一定的物质或者某种特定的意识表现出来,从而进行布道。因此,法律可以而且应该被信仰。法治的真正意蕴在于法治表达或者主要表达了社会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这种神圣的法律情感是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这是一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情怀。人们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激发了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而献身,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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