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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和支付主体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论我国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和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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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鲁诗(1987-),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摘要】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经济补偿”的问题,即钱的问题,那么由谁来出这份钱,由谁交给证人,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由谁负担或者说承担是最终费用由谁出的问题,由谁支付是费用通过谁的手到达证人的手里的问题。【关键词】证人经济补偿;承担费用的主体;支付费用的主体一、承担经济补偿费用的主体证人出庭作证补偿制度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决定于补偿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保障,也就是证人的补偿金由谁最终负担是保证补偿制度实现的基本问题。刑事证人补偿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国家,即国家财政拨款用以支持出庭作证的证人花费。并且我国2012年通过的刑诉法第63条的规定也肯定了该事实,即证人费用的资金来源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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