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和支付主体
财政。(一)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与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的最重要之一是追究犯罪,但不能忽视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就使得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把握需要非常精准,为了实现诉讼任务和尽可能达到社会正义,案件事实的客观面目如何,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基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目的和任务,刑事证人作证目的便是将案情如实陈述,帮助国家完成刑事案件侦破。证人不是站在国家机关或者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也不应当偏向任何一方,如果定要有一个方向,那就是偏向事实真实。刑事证人应当是没有立场的,其仅仅是和案件情况有所联系,与其他任何主体都是“陌生人”。只有客观、中立地完成对案件情况的陈述,才是证人应当有的作为。因此,证人不能因是控方提供还是辩方提供就改变了证人应有的作为,无论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都应当履行在法庭上如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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