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和支付主体
证的义务。基于刑事证人角色的特殊性,由国家财政承担其出庭作证的补偿费用是最合适的选择。有人会提出,民事证人岂不是和刑事证人一样,也应如实作证,不应当有立场?笔者不反对民事证人的以高义务标准进行作证,但是刑事证人的如实作证义务要求要高于民事证人,刑事诉讼法也对此作了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刑事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任务的区别,民事诉讼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这种纠纷一般只涉及平等地位的双方财产和人身利益,不如需要剥夺被告人的自由和生命的刑事诉讼严肃,故证人利益和立场的偏向性对案件造成的影响,在民事诉讼中自不如在刑事诉讼中的明显。加之,民事诉讼关乎更多的是个人利益,刑事诉讼事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另外,若是由国家承担民事诉讼证人的费用或者其他诉讼费用,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者滥诉的风险,而刑事诉讼就不会有这种风险。因此,关乎个人利益的民事诉讼应当由个人承担更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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