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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和支付主体

,关乎公共利益的刑事诉讼应当由国家承担更多成本。(二)自诉案件中证人补偿费用承担主体有学者指出自诉案件中证人补偿费用的承担主体应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理由大概源于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有着莫大的相似性,一,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是不予审理的,足以看出这三类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是属于较轻微的;二,没有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侦查和控诉,只有消极中立的法官进行审判,庭审中也只有力量比较均衡的被告方和被害方,双方立场几乎相向。三,自诉人启动刑事自诉案件的目的不仅仅是希望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多是希望能够从这个诉讼中得到可以获得赔偿的依据。不能否认,在这个层面,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确实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因为具有相似性,就将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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