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和支付主体
作,容易发生不同阶段证人费用支付的混乱,并且审判阶段的证人包括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庭审上的地位相对性很难保证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不作出不利于辩方证人的支付方式。总之,审判阶段证人补偿费用由法院来支付最合适。第一,作证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劳务,审判阶段的证人出庭是为了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给法院提供一种特殊劳务,帮助法院完成审判活动,由被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务费用,理所应当;第二,证人的出庭作证行为是在法院发生的,由法院进行支付,能够保证对证人的补偿及时到位;第三,法院作为不偏不倚、公平正义的机关代表,由其发放证人出庭作证补偿费用,具有说服力和威信力;第四,在法院出庭作证的证人若发生权利被侵害的情形,由法院担当补偿费用的支付主体,也有利于证人在进行权利救济时一并要求赔偿。参考文献:[1]王永杰.从讯问到询问——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M].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6-128.[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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