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管辖权的抗辩有过失,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上诉法院还可以发出命令,要求其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为滥用权利者对受害者的侵权损害承担实体法上的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性损害赔偿,前者是指因管辖权异议滥用而引起的包括差旅费、误工费、通讯费等在内的一切必要损失;后者是指因滥用权利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的精神伤害。设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一方面遏止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能使受害方“求诉有门”,及时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三)建立对浪费诉讼资源的惩戒机制1.罚款对于那些把司法资源当成利己的工具,必须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为浪费的司法资源付出代价才能一定程度遏制滥用行为的泛滥。在国外,因权利滥用而罚款的规定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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