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结语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1]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一项权利,即使是被合法地取得,也不能够用来满足与其原始目的相悖的目的。”[12]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在制度上和程序上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者,并在经济上和声誉上对其给予惩戒,使那些别有用心,动机不纯的不诚信、非善意的当事人,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能够受到一些因素的阻扰,以此使滥用现象能够越来越少,还诉讼一个诚信环境。注 释:①1、滥用管辖权异议,即被告明知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仍然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参考陈小青.浅谈民事诉讼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及对策[EB/OL].http://dfcn.mzyfz.com/detail.asp?dfid=4&cid=673&id=87288,2013-5-7。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想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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