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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可以在诉讼费用交纳方面予以调整。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如书记员室对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收取费用,只有在提出异议的人存交该项费用以后,其提交的异议始予接收。”[10]笔者以为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交纳受理费,法院方予受理其异议申请,同时,对一审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时,也应交纳相应的上诉费。异议受理费及上诉费先由提出方预交,如果异议成立,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异议不成立,由提出方负担。④第二,诉讼费用的负担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负担,这是一个基本的裁判原则,但是,法律亦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负担数额不服单独提起上诉。⑤也就是说,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法官是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那么,这就为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提供了一条思路,我们法官可以在裁判时,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即使胜诉也要负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诉讼费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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