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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法层面上确认了权利行使的限制,也使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广的适用范围。(二)法理基石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规制诉讼权利滥用的重要法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已经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得以确立。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渗透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从起诉到审判,再到执行,各个阶段的程序随处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在许多国家或地区,滥用诉讼权利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之一,当事人的此类行为应受到规制。在日本,当事人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致将产生两类效果:一是在实体法上产生损害赔偿义务;二是在诉讼法上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或者被驳回。[5]在德国,民诉法第39条规定:“如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致使诉讼程序延滞的,应负担因延滞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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