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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体之利益调和之状态为之,从而权利之行使,以加害于第三人之意思目的为之者,称为恶意的权利行使。违反公序良俗或权利人方面无正当的利益,或权利人因权利之行使所得利益极小,而于他人损害莫大,不能相比者,皆为权利滥用。”[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的原则,是规制诉讼权利滥用的直接法理基础。管辖权异议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下位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受到限制,直接和主要地是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民事活动是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以满足个人需要的活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4]在我国,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有关权利行使界限的原则仍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文在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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