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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如果放任被告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仅会使原告得不到公正的程序保障,而且还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使诉讼迟延、效率降低。不仅给原告带来物质和精神的损害,还有损法律的权威与公信。所以,在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横行的今天,为维护法律之尊严,司法之公正,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我们都应该加大力度,对滥用管辖权异议之行为予以规制。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为宜。二、理论证成: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法理基石(一)法理基石之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系源于英美法中衡平法的观念,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2]史尚宽先生对权利滥用作如下定义:“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权利之行使,应于权利者个人之利益与社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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