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补偿的标准,并规定最高限即相对方所得到的财产补偿不得超过在行政行为存续时所获得的利益。(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完善1.重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召开听证会,全面征求公民的意见,这也是不利行政行为在做出前必须启动的告知程序。在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立法事项方面,法律应当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义务,并且要完善听证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听证回馈制度以及笔录排他制度。2.应当将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的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正如约翰迪金森说的:“对于法律最高效力来说,再没有什么东西比一切公民有权对政府官员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更重要的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使行政相对人基于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获得切实的保护。赋予公民诉讼权利也是“无救济就无权利”的一种体现,是摆脱公民长期以来处于行政管理客体地位的一种方式。参考文献:[1]贾尚霖.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及其适用[J].东北师范大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