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现改革新突破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现改革新突破
共1页
作者简介:李晓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实施,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年检制度等商事登记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给市场和商事主体更大的自治权。【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更大自治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旨在建立以“营业执照”为中心,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一、我国以往商事登记相关状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针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公司法还对股东人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及货币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