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现改革新突破
出资金额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以下弊端:(一)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易产生“两虚一逃”我国在商事登记中对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我国法律对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资本形式、出资时间、资本检验和出资公示等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实收资本制度不利于资本的增值,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容易对虚假验资、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且公司是否具有实力或者发展潜力,单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投资者出资额无法看出,注册资本实缴及验资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二)经营范围的限制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当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在市场经济中,机遇稍瞬即逝,因此,限制经营范围易使经济主体错失机会,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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