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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现改革新突破

年检制度易流于形式,加重企业负担《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包括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材料,而在实际中,多数企业会交予中介机构进行年检,易使中介机构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方面作假,年检制度形同虚设,同时加重企业负担。(四)设立公司对住所地的规定限制了小企业的成立与发展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载明公司住所。在新的经济体成立,特别是微型经济体,承租办公地点成为其中一项较大开支,不利于微型经济体的成立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微型创新性企业的成立。二、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现的突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旨在建立以“营业执照”为中心,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实施,也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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